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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江苏消费网 (2022-12-02)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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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瘦型盐水鸭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广鼎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京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瘦型盐水鸭,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南京佳福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00袋,共计600公斤,货值14400元,均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挂胚间温度过高,后杀菌时间和温度不够造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192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南京广鼎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4袋,共计24公斤,货值824.16元,售出21袋,剩余3袋直接退回厂家。本次为当事人在一年内因违反同一法条第二次接受处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194.25元、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茄子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宁区旗健蔬菜商行销售的茄子,其中克百威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南京市江宁区旗健蔬菜商行,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62公斤,货值421.2元,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相关情况已通报产品上游供应商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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