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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不合格巴旦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6号)
江苏消费网 (2018-08-2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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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2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17000408483;产品名称:巴旦木;生产日期:2017-11-12;规格型号:120克/袋;被抽样单位: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标称生产者: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牛局)现场调查,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0袋,共计10.8公斤,货值1215元;已销售58袋,共计6.96公斤;库存(未销售)32袋,共计3.84公斤;下架封存32袋,共计3.84公斤。

金牛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工艺所致。金牛局要求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在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内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对商品采购验收等工作流程进行梳理,严把各环节质量关。

金牛局已于2018年2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金牛局于2018年1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金牛局于2018年5月15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免于处罚,没收32袋巴旦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编辑: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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