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8年第93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德州市齐河县1批次不合格砂糖橘的核查处置情况
的通告
在2018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级抽检中,德州市齐河县荣丰干果商店销售的砂糖橘(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014),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3月30日,德州市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8年3月31日将检测报告送达齐河县荣丰干果商店,张庆军签收并确认。执法人员随即对齐河县荣丰干果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共购进了60公斤该批次产品,截至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调查处置情况
经德州市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齐河县荣丰干果商店因店内搞活动该批产品均以进价销售完毕,故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因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改正。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齐河县荣丰干果商店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整改情况
针对齐河县荣丰干果商店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的问题,在德州市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上述当事人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销售,并于2018年4月6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确定其已整改到位。
因该单位对该抽检批次的砂糖橘(柑橘)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故执法人员无法对该抽检批次的砂糖橘(柑橘)进行追溯。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此问题加大了对市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力度,通过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情况、健康证持有情况、经营场所的环境情况、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情况逐一排查,确保了经营环境的安全。同时,加大了日常抽检和快检的力度,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及时进行核查处置,确保辖区内的食品安全。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