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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消费网 (2018-06-13) 来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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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  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市工商局审查。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通过有关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适用本办法。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且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符合公示条件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申报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五条  市工商局是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各区、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接受市工商局委托,对申请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初审,市工商局负责复审、会审、公示,以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自愿申报原则是指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指公示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三)动态监管原则。动态监管原则是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四)社会监督原则。社会监督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每两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为两年。

第八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申请参加省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第二章        

第九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管理、信用建设、履约状况、守法经营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企业品牌、形象及社会信誉较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合同管理机构;

(二)配备专兼职企业合同管理人员;

(三)制定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在申请公示年度内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在申请公示年度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一般应是区级或上一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十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所地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应按市工商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填报并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在申请公示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当年或者上一年度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明复印件或上一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明复印件;

(七)南京市市级以上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公示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有效性、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在公示组织过程中无故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各区、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在申请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核查,严把推荐企业质量关。

第十三条  公示机关应当根据申报企业的经营性质向发改委、公安、人社、建委、房产局、环保、税务、质监、安监、食药监、海关、法院、人民银行、仲裁委等相关部门征询相关信用记录和意见。

第十四条  在公示年度内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经函询,相关部门明确不建议公示的;

(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四)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且尚未移出的;

(五)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六)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因严重违法失信被行政处罚的;

(七)拒绝或阻挠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用核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公示工作等其他情形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于冒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公示机关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公示机关在确定拟公示企业名单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拟公示企业名单在公示机关的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拟公示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对有异议的企业,公示机关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确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取消公示资格。

第十八条  公示机关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予以正式公示,并配发“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在公示年度内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各区、江北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已不符合公示条件的,要及时报市工商局,经市工商局核实无误,应当撤销其公示资格,其“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自被撤销公示之日起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公示机关应该在公示机关的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被撤销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示机关提交登记机关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示机关经核对后换发《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期内遗失“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的,企业应当凭遗失公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示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守重”企业改制的,属整建制改制,参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属合并或分立,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机关应当建立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档案,保存期五年。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区、江北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426颁布实施的《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宁工商规〔201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辑: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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