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0号)涉及我市3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玉内酯豆腐
(一)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玉内酯豆腐(生产日期:2017年8月2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13.47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7〕100483号)
二、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的白玉内酯豆腐
(一)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玉内酯豆腐(生产日期:2017年8月2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物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4元。2、罚款人民币7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7〕100558号)
三、北京文刚聚倍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腿肉
(一)北京文刚聚倍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北省唐县保定瑞丽肉食品有限公司的羊腿肉,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北京文刚聚倍合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目前,北京文刚聚倍合商贸有限公司已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执法人员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同时,执法人员进一步对河北省唐县保定瑞丽肉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河北省唐县保定瑞丽肉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北京文刚聚倍合商贸有限公司供应上述羊腿肉。执法人员已要求市场主办方加强对屠宰供应企业的经营资质和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强化对检疫票据的检查,依法做好对入场销售的鲜肉、牛、羊肉及其副产品的快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