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权威发布  » 食药安全 >> 正文

食药安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9期)
江苏消费网 (2018-04-08) 来源:北京市食药监局
阅读: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我市2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京恒元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安吉兰德有机米粉和安吉兰德有机米粉(胡萝卜)

(一)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销售的北京恒元康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安吉兰德有机米粉(原产国:西班牙,生产日期:2016-07-06)脂肪项目不符合规定、安吉兰德有机米粉(胡萝卜)(原产国:西班牙,生产日期:2016-07-0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恒元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已不在该址办公,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仍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已将相关情况通报工商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二、在京东商城(网站)经营的冬瓜条

(一)京东聚怀斋养生堂(经营者为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条(生产日期:2017-2-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4

 

编辑:魏薇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