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权威发布  » 比较试验 >> 正文

比较试验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比较试验结果
江苏消费网 (2018-01-29)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阅读:

  时值盛夏,蚊虫叮咬成为令人头疼的问题。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已成了人们生活的必备品。为了解北京市场上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质量状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引导指导消费,促进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行业健康发展,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对30种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开展了比较试验。

  一、试验样品及来源

  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北京市的商店、超市随机购买。购买的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样品全部标称为合格品,涉及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河北、福建、安徽8省市18家生产企业生产的30种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样品除廊坊乐万家联合家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乐万家牌檀香型5双盘蚊香样品为2010年6月生产,剩余29种样品均为2010年5月前生产。样品包括盘式蚊香14种、电热片蚊香8种、电热蚊香液8种,基本覆盖了北京市场上销售的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主要品牌,比较试验结果基本反映了北京市场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质量状况。

  二、检验标准及项目

  本次比较试验委托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依据GB18418-2001《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蚊香液》、GB18417-2001《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片蚊香》、GB18416-2001《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盘式蚊香》、参照GB24330-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对盘式蚊香样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连续燃点时间、药效、烟尘量、标志;电热片蚊香样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药效、标志;电热蚊香液样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耗量、标志等指标进行测试。此外,电热蚊香片样品在药效按企业明示时间达到后又增加了1.5小时和3小时的药效试验,电热蚊香液样品在按生产企业明示时间达到后又增加了药液即将全部耗尽时的药效试验。

  三、测试结果

  比较试验中30种测试样品有25种样品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盘式蚊香11种,电热蚊香片8种,电热蚊香液6种,占总样品数的83.3%。具体结果如下:

  1.蚊香的连续燃点时间。国家标准中规定“连续燃点时间≥7小时,中途不得熄灭”。此项要求是考虑到使用者最低的睡眠时间是7小时左右,蚊香点燃后通过药剂的挥发,对于蚊虫起到驱灭的作用,从而保证使用者在睡眠时间不受蚊虫的叮咬和侵袭。本次比较试验中,只有河北省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样品,连续燃点时间明示为9小时,实测为5小时10分钟,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蚊香的烟尘含量。在GB24330-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规定无烟蚊香烟尘量≤5mg/g、微烟蚊香烟尘量≤30mg/g。烟尘量的要求主要是控制烟尘量,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增强低碳环保意识,保护环境,是一项新的指标。经测试,本次比较试验所有样品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药效。药效是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及规定的时间内应达到驱灭蚊虫的效果。通常是以KT50值大小来显示。KT50值是在规定的条件下,50%的试虫被击倒所需的时间,也就是说药效的好坏直接反映了驱蚊效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使用的效果。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盘式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KT50≤8.0分钟。本次比较试验的30种样品有29种药效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只有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速牌净含量42毫升电热蚊香液样品未到明示使用时间时药液耗尽,无法进行药效试验。

  此外,8种电热蚊香片样品中,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生产的枪手牌无香型电热蚊香片样品在超过明示时间1.5小时后测试药效KT50值超过8分钟,其余电热蚊香片样品在超过明示时间3小时后测试药效KT50值均在8分钟之内,本次比较试验样品中电热蚊香片药效指标整体较好。

  电热蚊香液样品在耗量合格的基础上增加了试验时间,直至药液即将全部耗尽为止,测试药效。本次比较试验8种电热蚊香液样品中除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速牌净含量42毫升电热蚊香液样品外,剩余7个样品药液即将全部耗尽时均符合KT50≤8.0分钟的标准要求。

  4.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含量是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中具有生物杀虫活性的化学成分,也就是说这些化学成分以一定的含量存在于产品中,通过加热或点燃以气体状态作用于蚊虫,起到驱灭蚊虫的效果。2010年5月前实行的国家标准要求有效成分含量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并且不得低于产品明示的含量。2010年5月1日新实施的GB24330-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增加了有效成份含量允许的波动范围:蚊香的有效成份含量允许波动范围不高于明示值的40%,不低于明示值的20%;电热蚊香片有效成份含量允许波动范围不高于明示值的25%,不低于明示值的10%;电热蚊香液有效成份含量允许波动范围不高于明示值的35%,不低于明示值的10%。

  本次比较试验中30个样品有4个样品存在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或以其他农药冒充包装明示农药的问题,包括电热蚊香液1个,盘式蚊香3个。其中有2个样品有效成分含量实测值低于明示值,它们是: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无敌牌45毫升×2瓶电热蚊香液;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春蛙牌10单盘装蚊香;2个样品明示的有效成分未检出,它们是:晋江金童蚊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童牌净含量为175克5双盘无烟蚊香,明示有效成分是Es-生物烯丙菊酯,实测是氯氟醚菊酯,厂家回复称用错包装;河北省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明示有效成分是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实测是四氟甲醚菊酯,严重误导消费者。

  5. 电热蚊香液的耗量。国家标准中规定药液按厂家明示时间试验后,应保证仍有药液可供挥发,药效仍符合KT50≤8.0分钟。耗量指标是考核电热蚊香液药液部分是否能够满足明示的使用时间,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8种电热蚊香液样品中有7个样品药液即将全部耗尽时符合KT50≤8.0分钟的标准要求,只有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速牌净含量42毫升电热蚊香液样品,明示使用时间720小时,实际使用672 小时药液耗尽,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6.标志。标志是提供选购商品的指南,标志明示清楚,才能易于消费者选购商品。本次比较试验中,此项指标只有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标志中无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四、提醒消费者 

  1、建议消费者节制使用蚊香类产品,能不用时尽量不用,没有一种蚊香是对人完全无毒的。

  2、婴幼儿大脑尚未发育完善,有婴幼儿或孕妇的家庭不应使用蚊香等杀虫剂,可采用蚊帐等物理方法防蚊。

  3、消费者如果条件允许,应尽量使用电蚊香片或液体蚊香,因为这两种蚊香是药液直接散发,不用借助辅助材料的燃烧,不会因燃烧不充分产生其他有害物质。

  4、建议消费者在正规商场或超市购买家用卫生杀虫用品,选择有信誉的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贪图便宜在游商、摊贩等不正规的渠道购买,同时应妥善留存购物凭证,以便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注意商品的标识标注是否有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及使用说明,商品有没有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检查包装是否完整,产品是否完好,没有损坏。

编辑:白杨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