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源,俗称“充电宝”,是一种集供电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便携式充电器,可以给手机等数码设备随时随地充电或待机供电,消费者使用非常普遍。而据媒体报道,移动电源存在容量虚标情况严重、外壳阻燃性差易发生爆炸等问题。由于目前尚无国家统一标准(仅有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导致商品质量良莠不齐。目前市场上在售的移动电源,绝大部分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生产者为了节约成本,并非采用安全性有保证的电芯,同时在电池容量上过于追求高容量,导致电池内部电芯、电路、电容等不稳定,存在产生爆炸的隐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消法》赋予的职能,去年10月底,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了移动电源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现将结果对外公布,结果仅对样品负责。
一、购样途径
用于比较试验的移动电源商品样品,由本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会同检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在不同电商平台随机购买。
二、 测试及判断依据
因移动电源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在2015年9月出台的广东省移动电源地方标准DB/44T 1662-2015《USB接口类移动电源 技术要求》,并不适用于非广东省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又只适用于某一家而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产品,因此本次比较试验,本会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在现有可参照的相关标准下,参照GB/T 18287-2013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对样品的各项数值进行了对比。
三、测试项目
标志、0.2ItA放电、倍率放电、高温放电、低温放电、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短路保护。
四、比较试验结果及分析
本次测试主要针对当前公众关注的项目进行比较,共购买10批次(10个品牌)样品,测试结果如下:
1.标志:商品标志目的是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优质商品。本次比较试验发现,8批次样品实物无标识执行标准(其中5批次仅在包装上标有);7批次样品实物及包装无标识充电限制电压; 5批次样品实物无标识制造日期或批号(其中4批次仅包装上有批号、1批次仅包装上有日期);5批次样品实物无标识警示说明(其中1批次仅包装上标有);1批次样品实物及包装上均无标识中文产品名称。
2.容量(0.2ItA放电)虚标:移动电源的容量基本决定了移动电源的放电时间和充电次数,是消费者十分关注的重要指标。由于移动电源存在转换和保护电路,因此移动电源的额定容量不等于实际使用的输出容量。本次比较试验中,5批次样品的放电时间与参照的标准要求有差异。
3.高温放电:高温放电是模拟商品在高温条件下是否正常工作的指标之一。本次比较试验中,5批次样品的放电时间在模拟高温环境下与参照的标准要求有差异。
4.低温放电:低温放电是模拟商品在低温寒冷条件下是否正常工作的指标之一。本次比较试验中,4批次样品的放电时间在模拟低温环境下与参照的标准要求有差异。
5.过充电保护:过充电保护是使用锂离子电池充放电相关产品的重要安全指标之一。本次测试结果显示,1批次样品的实测值与参照的标准要求有差异。
6. 容量(倍率放电)、过放电保护、短路保护三项,10批次样品均通过测试。
五、建议
本次比较试验测试结果出来后,本会将测试报告寄给相关企业。至反馈期结束,有4家生产企业来函或来电反映,目前移动电源质量参差不齐,是整个行业标准的空白造成的。所以本会认为,规范移动电源市场已经迫在眉睫,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刻不容缓。2015年8月1日实施的《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是首个关于锂电子电池安全的国家强制标准,目前可以用于规范移动电源中的锂电子电池这一主要部件,但移动电源的质量问题颇多,涉及的绝非锂电子电池一处,要彻底保证移动电源的质量和安全性,需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六、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安全为先,材质方面首选全新的锂聚合物电芯、优质进口锂离子(18650)电芯为佳。
2.考虑到便携性和美观度,(5000-10000)mAh容量段是较佳的选择,如果电量要求较高建议也不要超过16000mAh。
3.在移动电源输入和输出方面,在电源和手机的安全电流范围内选择的输入(输出)电流越大,充电越快。建议选用双USB输出接口电源,可用1A输出给手机充电,2A以上输出给平板电脑充电。使用时,应注意不要误用,例如:用2A以上输出给手机充电,容易影响手机电池的寿命。
4.在品牌选择方面,可选认证齐全、消费者口碑不错的信誉品牌。目前移动电源行业并无国家统一检测标准(如3C认证),现阶段比较权威的认证主要为以下几种:欧盟RoHS认证(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欧盟CE(自我声明)、美国FCC认证(电池兼容)、苹果MFi认证(苹果公司对其授权配件厂商生产的外置配件的一种标识使用许可)。除此之外,还有各类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大大小小的认证,可列入参考。
测试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不代表同品牌不同型号、不同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测试结果仅供消费者选购产品之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相关产品的推荐与宣传;任何企业、机构不得利用本次测试结果刊登广告或从事其它促销、宣传、推广活动,违反本规定者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