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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17-11-25) 来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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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工商分局: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办发电〔2015〕50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委办发电〔2015〕62号)、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及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安委〔2015〕19号)、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工商个企〔2015〕193号)的要求,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中央领导指示,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一些地方发生多起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做出重要指示。省和市委、政府就贯彻落实总书记和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更加严格地落实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各项举措,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稳定风险出了具体部署。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任何时候都忽视不得、麻痹不得、侥幸不得。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领导指示,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危机意识。要按照中央、省和市委、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安全生产严峻形势,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消除各种易燃易爆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8月至12月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零泄漏、零火灾、零爆炸、零死亡、零事故”为目标,依据当地政府的安排,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综合监管平台,对辖区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调查摸底,逐户排查。一是对已经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查看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抄告相关审批许可部门。二是认真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表述是否一致;核查许可证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对超范围经营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应督促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手续。三是对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办企业,要告知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并将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通过政务平台及时推送至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四是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开展需经许可的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履职,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抄告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五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需及时查处。对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经营活动,要高度重视,接报必查、坚决查处。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切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值班,落实人员,组织演练,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宁政发〔2010〕243号)明确规定,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建设纳入诚信建设的考核评价范围。三是切实做好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认真落实省、市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积极参与配合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6日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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