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省工商局企业处起草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措施,现向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并于11月7日前反馈至省工商局企业处,联系人:杨文勇,联系电话:64675040,邮箱:ahsgsjqyc@sina.com。
附件:《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工商局企业处
2017年10月31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市场监管部门,下同)依职权对以下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严重失信包含以下情形:
1、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3、 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被人民法院判决负刑事责任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被其它部门列入严重失信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 协同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机构查处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后,其他职能机构配合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措施或者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的监管。
联合惩戒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其他职能机构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根据信息记录对当事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荣誉授予等行为实施相应限制。
第四条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包括信息产生机构、监管惩戒措施实施条件、措施实施机构、措施内容、法律依据等。
目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进行调整。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机构应按照目录中规定的职责、内容和条件,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目录规定的情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过工商OA业务系统部门文件传送到其他职能机构,并提示有关职能机构及时接收。
第七条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应当包括:
1.信息生成机构;
2.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机构;
3.当事人基本情况;
4.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5.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内容和法律依据;
6.办理时限;
7.其他信息。
信息生成机构递送的信息应当与行政执法档案内容相一致。
第八条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机构收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后,应根据目录规定的内容,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荣誉授予等行政行为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限制惩戒。
第九条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各相关业务条线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条 各职能机构应当将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