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权威发布  » 比较试验 >> 正文

比较试验

负离子发生器比较试验结果通报
江苏消费网 (2017-11-08) 来源: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阅读:

  随着绿色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各种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电器纷纷进入市场。许多负离子发生器宣称具有去除PM2.5、净化空气功能,此类商品因其售价低、体积小、耗电少,受到年青消费者的青睐。近期,市消保委对本市流通领域销售的负离子发生器开展了比较试验。

  一、样品情况及测试项目

  本次试验购买了15件宣称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负离子发生器样品,价格从88元至689元不等。

  样品的空气净化原理是通过产生的负离子,吸附空气中悬浮的颗粒物,使其凝聚直至沉降。本次试验参照空气净化器的标准,对负离子发生器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和臭氧浓度进行了测试。

  二、样品空气净化功能宣传情况

  本次测试的15件样品在销售网页上均宣称可净化空气,去除粉尘、PM2.5、烟雾等颗粒物。其中11件样品的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宣称为空气净化器或净化器,其余4件样品在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示具有空气净化功能。有4件样品在网页或外包装上注明了商品的适用面积,分别为(3~5)m2、(8~12)m2、12m2、(16~24)m2。

  表1 样品宣称情况一览表

  

 

  三、测试情况分析

  1、臭氧浓度均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测试的15件样品净化原理以负离子发生技术中电晕放电法为主,该方法为在电极上外加高压直流电源,此类技术在产生空气负离子的同时,可能伴生臭氧,如果过量将可能危害人身健康。根据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的规定,此类商品电离装置产生的臭氧浓度不得超过5×10-6%。测试结果表明,15件样品产生的臭氧浓度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均小于10m3/h

  本次试验参照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该标准适用于颗粒物洁净空气量范围为(10m3/h~800m3/h)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其中涵盖了小型、便携式净化器,乘用车净化器等)中“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的测试方法,将负离子发生器放置于3m3测试舱内中心位置,将舱内颗粒物污染物初始浓度控制在(2×106~2×107)个/L范围内,开启待测样品至额定状态,每2分钟测定并记录一次颗粒物的浓度,连续测定20分钟,计算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并推导适用面积(注:适用面积(m2)=(0.07~0.12)×颗粒物洁净空气量(m3/h)),以测试样品对颗粒物的净化能力。结果显示,15件样品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均小于10m3/h,适用面积均小于(0.7~1.2)m2。

  四、专家观点

  室内环境及微生物污染控制方面专家同济大学李振海教授指出:负离子广义上是指空气负离子,即带上负电荷的单个气体分子(氧气)或多分子团(包括水汽等)。市场在售电器宣传负离子发生量动辄数百万个的,指的就是人工发生的空气负离子。负离子净化空气中的颗粒物(如PM2.5、粉尘),被商家大肆宣传,其原理是通过颗粒物在电晕电场电子轰击或氧负离子电荷迁移作用下带上电荷,带电的颗粒由于库伦力的作用,凝并成大颗粒沉降或被吸附于墙壁、地面、床单、衣物、桌面等室内的裸露表面,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空气中颗粒物浓度。但被去除的空气中的灰尘依旧存在于室内,当然也存在被重新扬起,形成二次污染的可能,而将污染物集中收集是空气净化器的基本特质,因此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消费者需要正确认识空气负离子对室内空气中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有限的辅助净化能力,和它去除污染物的原理,单纯采用负离子技术的负离子发生器产品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空气净化器。

  2016年负离子发生器比较试验结果汇总表

  

 

  注:

  1、排名不分先后,比较试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不代表同品牌不同批次、不同型号产品的质量状况;

  2、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将本次比较试验结果用作商业宣传。

编辑:白杨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