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食药监食罚〔2014〕1号 |
处罚名称 | 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销售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共计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馋神系列产品1758.83公斤,销售777.88公斤,销售产品货值38967.58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45825-4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明海 |
处罚结果 | 吊销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32000401026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4/12/24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