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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640元汽车配件竟卖5400?邳州市消保委介入退3000
江苏消费网 (2021-05-13) 来源:邳州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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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价640元的汽车配件,汽修店却卖给消费者5400元。近日,邳州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汽修消费纠纷,最终退还消费者3000元。

  今年3月24日,邳州消费者尚女士因为爱车行驶中总有异响,便来到城区一家汽修店,经检查发现,车子左右两边的后控制臂均需更换,汽修店负责人表示,尚女士这款车是进口车,配件很难购买且价格昂贵,一个后控制臂要2700元,要求尚女士交3000元订金购买配件。一周后,汽修店将车子修理完成后,又收取了尚女士2500元。声称收取的这5500元中包括2个控制臂配件和100元的维修工时费。同时告知尚女士,车子的后桥拉臂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换。但尚女士急需用车,就没有继续维修。

  4月16日,尚女士想起了汽修店的嘱咐,便就近来到另一家汽修店,询问更换后桥拉臂的价格,在跟汽修店负责人谈价的过程中,聊起了半个月前的修理,结果得知自己上次支付5400元购买的配件,商家购买只需640元,尚女士气愤不已,当即决定找第一家汽修店进行退货。并请第二家汽修店以320元一个的价格,又买了2个新的配件,准备退货之后再安装。

  在接到尚女士要求退货的电话后,第一家汽修店负责人表示,可以把之前安装的配件拆下退货,但要求尚女士支付700元的拆装费,且要保证配件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而在尚女士开车来到现场后,该汽修店又以配件品牌不同,价格也不同为由,拒绝了尚女士的退款退货请求。尚女士怒火中烧却又无可奈何,只好来到邳州市消保委寻求解决方案。

  了解事情原委后,消保委人员指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但是,在维修过程中,汽修店并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配件的选择性,还以配件很难购买为由,促使消费者尽快同意以2700元一件的价格购买并维修。而且汽修店未能提供所购配件的进货凭证,无法证明是高额购进的配件,存在虚报价格的现象,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属于欺诈行为。

  经调解,消保委人员给出处理意见:汽修店配合尚女士,将汽车的左右后控制臂更换成消费者自购的配件,退还收取的高额配件费,但可以收取合理的维修工时费。在此情况下,汽修店主动联系了尚女士,双方经协商决定:尚女士退回以320元一个的价格购买的配件,继续使用该汽修店更换的左、右后控制臂,汽修店退还尚女士3000元。尚女士对此表示接受,该纠纷圆满解决。

  邳州市消保委秘书长孟军表示,在汽车维修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结算清单,对于认为不合理的费用要及时进行查证、咨询,更换的零配件要做到货比三家,不要轻信经营者“缺货、难买”等套路,并要记得保留消费凭证,出现问题及时维权。同时,也警示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合理的利润空间,不要等到出现了消费纠纷,面临检查,需承担法律责任时,才追悔莫及。(王颖翠)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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