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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江苏消费网 (2020-02-02)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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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记者2月2日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获悉,总局于日前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规定,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包括: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指导意见》规定,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包括: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指导意见》还规定,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有以上3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还规定,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有以上4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存在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指导意见》还规定,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等八种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任震宇)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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